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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吉01民终3082号

裁判日期: 2016-09-20

公开日期: 2016-09-28

案件名称

赵丽娜与王修飞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林省长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赵丽娜,王修飞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一百七十四条

全文

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吉01民终3082号上诉人(原审原告)赵丽娜,女,1974年9月13日生,汉族,现住德惠市。委托代理人徐旭,吉林巡达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原审被告)王修飞,男,1968年7月13日生,汉族,现住德惠市。上诉人赵丽娜因与上诉人王修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吉林省德惠市人民法院(2016)吉0183民初94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上诉人王修飞经本院依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赵丽娜于2016年9月20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赵丽娜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一百七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本案按上诉人王修飞撤回上诉处理;二、准许上诉人赵丽娜撤回上诉。二审案件受理费6530元由上诉人王修飞负担;二审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为1150元,由上诉人赵丽娜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陈太云代理审判员  邵明福代理审判员  杨 洋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日书 记 员  刘 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