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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0404刑初313号

裁判日期: 2016-09-20

公开日期: 2016-10-28

案件名称

谢其华容留卖淫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淮南市谢家集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淮南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谢其华

案由

引诱、容留、介绍卖淫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九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淮南市谢家集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皖0404刑初313号公诉机关安徽省淮南市谢家集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谢其华,女,1966年9月13日出生于本市,,汉族,初中文化,个体经营美容理发足疗店,户籍地安徽省寿县,经常居住地安徽省淮南市田家庵区。2016年7月23日因涉嫌犯容留卖淫罪被淮南市公安局谢家集分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11日被该局取保候审,同年8月25日被淮南市谢家集区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同年9月7日本院决定对其逮捕,当日被执行逮捕。现羁押于淮南市看守所。淮南市谢家集区人民检察院以谢检刑诉[2016]22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谢其华犯容留卖淫罪,于2016年9月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16年9月20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淮南市谢家集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王军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谢其华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淮南市谢家集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6年1月份起,被告人谢其华在淮南市谢家集区蔡家岗某某村某某路经营美容理发足疗休闲保健店。同年6月至7月,谢其华多次容留失足妇女在其足疗店内卖淫并从中提成谋利。2016年7月22日16时许,公安机关在该店内将正在实施卖淫嫖娼行为的嫖娼人员王某甲和失足妇女韩某某以及在店内的谢其华抓获。上述事实,被告人谢其华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书证抓获经过、户籍证明、检查笔录,现场勘验检查笔录、辨认笔录,证人韩某某、王某甲、王某乙、吴某某证言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谢其华多次容留他人卖淫,从中提成谋利,其行为已构成容留卖淫罪,应依法惩处。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谢其华犯容留卖淫罪的事实与罪名成立,本院依法予以确认。被告人谢其华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认罪、悔罪态度较好,依法可以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九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谢其华犯容留卖淫罪,判处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一万元(已缴纳)。(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9月7日起至2016年12月18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安徽省淮南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审判员 李 雷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日书记员 岳冬冬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相关法律条文:第三百五十九条引诱、容留、介绍他人卖淫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引诱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卖淫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