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辽1404民初608号

裁判日期: 2016-09-20

公开日期: 2016-10-26

案件名称

孙玲诉郭维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葫芦岛市南票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葫芦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X,郭X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葫芦岛市南票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辽1404民初608号原告:孙X,女,1983年6月12日出生,汉族,无业,现住XX。委托代理人:冯培然,男,1955年5月26日生,汉族,法律工作者,现住XX。委托代理人:李忠山,男,1963年4月4日出生,汉族,法律工作者,现住XX。被告:郭X,男,1981年7月14日出生,汉族,无业,现住XX。本院在审理原告孙X诉被告郭X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9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孙X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现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孙X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孙X负担。审判员  代威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日书记员  耿介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