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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京0111民初10515号

裁判日期: 2016-09-20

公开日期: 2016-10-24

案件名称

刘立新诉张洪刚民间借贷纠纷一案

法院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立新,张洪刚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京0111民初10515号原告刘立新,女,1971年6月1日出生。委托代理人付建秀,河北泉盛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洪刚,男,1976年1月18日出生。本院在审理原告刘立新诉被告张洪刚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刘立新于2016年9月19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张洪刚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立新撤回起诉。代理审判员 王 然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日书 记 员 王亚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