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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湘0424民初1396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6-09-20

公开日期: 2016-10-09

案件名称

过静芳、衡东至诚投资咨询有限公司与陈素雄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衡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衡东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过静芳,衡东至诚投资咨询有限公司,陈素雄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四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衡东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湘0424民初1396号之二原告过静芳,居民。原告衡东至诚投资咨询有限公司,住所地:衡东县城关镇迎宾路188号。法定代表人张良,经理。被告陈素雄,居民。本院于2016年7月21日立案受理了原告过静芳、衡东至诚投资咨询有限公司诉被告陈素雄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在审理过程中,本院冻结了被告陈素雄的银行存款,现因被告陈素雄申请解除对其银行存款50000元的冻结,原告表示同意。本院认为,原告的申���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5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告陈素雄银行存款50000元的冻结。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文艳平二0一六年九月二十日书记员  马倩文校对责任人:文艳平打印责任人:马倩文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