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1002执1566号
裁判日期: 2016-09-20
公开日期: 2016-09-28
案件名称
刘荣军与张玉同劳务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威海市环翠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威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荣军,张玉同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
全文
威海市环翠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1002执1566号申请执行人刘荣军,男,1970年1月1日出生,汉族,住威海临港区。被执行人张玉同,男,1962年6月22日出生,汉族,住威海临港区。申请执行人吴现爱与被执行人张玉同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威环民初字第2292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已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查明本案暂不符合执行条件,故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作出的(2015)威环民初字第2292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在本次案件终结执行的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陈晓东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日书记员 蒋子杰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