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京0102执5565号
裁判日期: 2016-09-20
公开日期: 2016-10-03
案件名称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西四支行等其他合同纠纷一案
法院
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西四支行,崔凯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京0102执5565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西四支行,住所地北京市西城区阜成门外大街甲26号。负责人林麟,行长。被执行人崔凯,男。本院在执行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西四支行与崔凯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崔凯应支付申请执行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西四支行本金九十八万一千零一十三元五角二分及相应利息、罚息等款项。本院依法查封了被执行人崔凯名下位于北京市朝阳区百子湾西里109号楼14层3单元1401号房屋,该查封系轮候查封,暂不具备处理条件。此外,本院经向银行业金融机构查询银行存款,向法人登记机关查询股权,向有关车管部门查询车辆后,未查找到被执行人崔凯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人执行人亦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崔凯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被执行人仍有继续履行债务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黄建平审 判 员 赵建民代理审判员 杨晓龙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日书 记 员 王鑫涛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