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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0185民初3242号

裁判日期: 2016-09-20

公开日期: 2016-09-30

案件名称

王彦玲与杨建芬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登封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登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彦玲,杨建芬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登封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185民初3242号原告:王彦玲,男,1962年4月30日出生,汉族。被告:杨建芬,女,1971年2月1日出生,汉族。原告王彦玲与被告杨建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4日立案,原告王彦玲于2016年9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自行解决纠纷为由,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王彦玲撤诉。本案诉讼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刘舒力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日书记员  张红权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