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0185民初3242号
裁判日期: 2016-09-20
公开日期: 2016-09-30
案件名称
王彦玲与杨建芬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登封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登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彦玲,杨建芬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登封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185民初3242号原告:王彦玲,男,1962年4月30日出生,汉族。被告:杨建芬,女,1971年2月1日出生,汉族。原告王彦玲与被告杨建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4日立案,原告王彦玲于2016年9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自行解决纠纷为由,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王彦玲撤诉。本案诉讼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刘舒力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日书记员 张红权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