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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0103民初6210号

裁判日期: 2016-09-20

公开日期: 2017-05-17

案件名称

李永纯、方军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合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永纯,方军,张宁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0103民初6210号申请人:李永纯,男,1966年11月14日出生,自由职业者,住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被申请人:方军,男,1970年6月19日出生,职业不详,住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被申请人:张宁,女,1969年10月4日出生,职业不详,住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永纯诉被告方军、张宁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人李永纯于2016年9月21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方军、张宁银行存款56万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申请人李永纯以其和丁蕾共有的登记在李永纯名下的位于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蒙城路6幢407室(合肥市房权证中字第××号)房屋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被申请人方军、张宁银行存款56万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二、查封李永纯名下的位于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蒙城路6幢407室(合肥市房权证中字第××号)房屋。案件申请费3320元,由申请人李永纯缴纳。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胡 玲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日书记员 王玉慧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