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1204民初5127号
裁判日期: 2016-09-20
公开日期: 2016-11-21
案件名称
刘根俊与董荣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泰州市姜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泰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根俊,董荣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泰州市姜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1204民初5127号原告:刘根俊。被告:董荣。原告刘根俊与被告董荣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5日立案。原告于2016年9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根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84元,依法减半计142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曹士平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日书记员 夏清华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