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川3301民初129号
裁判日期: 2016-09-20
公开日期: 2016-12-17
案件名称
任九成诉甘孜州军分区、甘孜州军威装具商贸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康定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康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任九成,甘孜州军分区,甘孜州军威装具商贸有限公司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康定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3301民初129号原告:任九成,男,1971年4月27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营山县。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志筠,康定市法律援助中心律师。被告:甘孜州军分区,住所地:四川省康定市南郊。法定代表人:李勇,该军分区司令。被告:甘孜州军威装具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康定市炉城镇榆林新区13幢2楼。法定代表人:赖永鑫,该公司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任九成诉被告甘孜州军分区、甘孜州军威装具商贸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9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任九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任九成撤回起诉。审判员 汪开祥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日书记员 杨 霞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