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1524民初1825号
裁判日期: 2016-09-20
公开日期: 2016-11-16
案件名称
姜某与赵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阿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姜某,赵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东阿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1524民初1825号原告姜某,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山东省东阿县。被告赵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山东省东阿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姜某与被告赵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姜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吴怀胜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日书记员 赵广才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