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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1524民初1825号

裁判日期: 2016-09-20

公开日期: 2016-11-16

案件名称

姜某与赵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阿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姜某,赵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东阿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1524民初1825号原告姜某,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山东省东阿县。被告赵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山东省东阿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姜某与被告赵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姜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吴怀胜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日书记员  赵广才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