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鲁0211执3602号

裁判日期: 2016-09-20

公开日期: 2016-09-29

案件名称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岛西海岸新区分行与逄焕翔、陈娟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岛西海岸新区分行,逄焕翔,陈娟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0211执3602号申请执行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岛西海岸新区分行,住所地青岛开发区。负责人张晓文,行长。被执行人逄焕翔,男,汉族,住青岛市黄岛区。被执行人陈娟,女,汉族,住址同上。本院在执行(2016)鲁0211执第3602号上列当事人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本院向银行金融机构等部门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鲁0211执3602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梁云学审判员  李嘉强审判员  王永申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日书记员  潘军霞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