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0112执859-1号
裁判日期: 2016-09-20
公开日期: 2017-06-07
案件名称
李忠梁与张子军合同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济南市历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济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忠梁,张子军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济南市历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0112执859-1号申请执行人李忠梁,男,生于1970年9月15日,汉族,农民,住济南市。被执行人张子军,男,生于1964年11月17日,汉族,农民,住济南市历城区。本院于2015年4月17日作出(2015)历城商初字第114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上述判决书判定,被执行人张子军在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债务利息共计37270元。逾期,被执行人未履行,权利人李忠梁于2016年4月1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张子军送达执行通知书,责令履行法律义务,未果。本院依法向济南市房管局、车管所对被执行人张子军的财产状况进行调查,通过全国执行网站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及证券进行查询,均未发现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已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本院认为,在执行过程中,经本院财产调查被执行人张子军无可执行的财产,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6)鲁0112执859号案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财产线索的,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范庆明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日书记员 徐志瑞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