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1282民初2727号
裁判日期: 2016-09-20
公开日期: 2017-05-16
案件名称
史银学与刘建忠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灵宝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灵宝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史银学,刘建忠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灵宝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1282民初2727号原告:史银学,男,1971年5月8日生,汉族,农民,住灵宝市。被告:刘建忠,男,1974年4月13日生,汉族,农民,住灵宝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史银学与被告刘建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史银学于2016年9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史银学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史银学撤回对被告刘建忠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史银学负担。审判员 彭贯斗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日书记员 许金金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