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闽0203执5390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09-20

公开日期: 2016-12-28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王秀霞与被执行人陈丽玲债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厦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秀霞,陈丽玲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闽0203执5390号之一申请执行人:王秀霞,女,1964年12月20日出生,汉族,住厦门市湖里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刘玉林、钟东阳,福建厦信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陈丽玲,女,1973年12月24日出生,汉族,住厦门市思明区。申请执行人王秀霞与被执行人陈丽玲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思民初字第18288号民事判决书,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但被执行人至今未按执行通知履行生效的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陈丽玲的银行存款人民币326710元及利息,或扣留提取其等额的收入,或查封、扣押、拍卖其等值的财产。本裁定立即执行。执行员  邱福香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日书记员  邱 峰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