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渝0105民初4308号
裁判日期: 2016-09-20
公开日期: 2017-03-13
案件名称
谭兵与马泽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谭兵,马泽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渝0105民初4308号原告:谭兵,男,1965年11月15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江北区。被告:马泽华,男,1977年2月26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江北区。原告谭兵与被告马泽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3月16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谭兵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马泽华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应诉,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谭兵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马泽华偿还原告谭兵借款65000元;2.判令被告马泽华支付自2015年4月13日起至付清之日止,按银行贷款利率四倍计算的违约金;3.判令被告马泽华承担本案诉讼费用。事实和理由:马泽华因生意周转困难向谭兵借款,自2013年开始借款共计13万余元。截止2015年4月,马泽华仍欠谭兵借款65000元未还,马泽华于2015年4月7日向谭兵出具欠条,并承诺2015年4月12日还清全部借款,若未能按时归还欠款,马泽华按银行贷款利率4倍支付违约金。被告马泽华未有答辩意见。经审理查明,自2013年以来,被告马泽华陆续向原告谭兵借款还款,截止2015年4月7日,马泽华尚欠谭兵56000元。同日,马泽华向谭兵出具欠条载明:“今欠到谭兵现金56000元(伍万陆仟元整)定于2015年4月12日全部归还,如未准时归还,将按照当日国家利息的四倍作为违约金给予谭兵补偿,并由谭兵向法院进行起诉,本院愿承担一切法律责任。”到期后,马泽华未按约履行还款义务。上述事实有欠条以及当事人陈述等证据在卷佐证,并经庭审质证,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马泽华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应诉,视为对相应权利的放弃,本院依法作缺席审理。马泽华在向谭兵借款后未按约偿还借款,构成违约,对于谭兵要求马泽华偿还本金56000元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关于谭兵主张的违约金,欠条中违约金的支付标准约定不明,本院不予支持。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马泽华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返还原告谭兵借款本金56000元;二、驳回原告谭兵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200元、公告费800元,合计2000元,由被告马泽华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文 莲代理审判员 郭胜勇人民陪审员 刘成均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日书 记 员 吴梦琪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