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鲁0211刑初1152号

裁判日期: 2016-09-20

公开日期: 2016-10-26

案件名称

崔某某危险驾驶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C}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被告人基本情况姓名崔某某出生日期1967年5月15日民族汉族 性别 男文化程度小学文化程度职业务工身份证号码住址青岛市黄岛区此前所受法律处罚时间、事由无强制措施2016年8月25日被取保候审公诉机关指控情况公诉机关 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检察院起诉书文号青黄岛检公刑诉【2016】1074号 指控事实2016年1月5日20时许,被告人崔某某饮酒后驾驶一辆康鑫牌红色鲁XXXXXX号牌的二轮轻便摩托车沿G204线由东向西行驶至青岛市黄岛区张家楼镇大集路口处时,与赵某某驾驶的鲁XXXXXX轿车发生交通事故,致使被告人崔某某受伤,车辆不同程度受损。经现场对被告人崔某某进行酒精含量呼气检测,检测结果为101mg/100ml。后经对被告人崔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鉴定,其结果为164.1mg/100ml。指控罪名危险驾驶罪量刑建议拘役二个月至三个月十五天,并处罚金被告人意见对指控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没有异议且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判决理由被告人崔某某的行为构成危险驾驶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崔某某犯危险驾驶罪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指控罪名成立,量刑建议适当,应予采纳。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判决结果被告人崔某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二个月十五天,并处罚金人民币八千元执行起算刑期自2016年9月20日起至2016年12月4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权利告知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员 王德成二O一六年九月二十日书 记 员 陆明娟刑 事 判 决 书(2016)鲁0211刑初1152号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