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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582执3104号

裁判日期: 2016-09-20

公开日期: 2016-09-23

案件名称

谢金生与谯振华、徐永兰等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张家港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张家港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谢金生,谯振华,徐永兰,江苏城宇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江苏省张家港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苏0582执3104号申请执行人:谢金生。被执行人:谯振华。被执行人:徐永兰。被执行人:江苏城宇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张家港市。法定代表人:杨石夫,董事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谢金生与被执行人谯振华、徐永兰、江苏城宇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查明,2016年8月21日,申请执行人谢金生向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要求将本案提级执行。2016年9月2日,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6)苏05执他3号执行裁定书:张家港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张民初字第02475号民事判决书由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执行。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谢金生与被执行人谯振华、徐永兰、江苏城宇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该案已提级到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执行,故本院(2016)苏0582执3104号案件应予终结执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6)苏0582执3104号执行案终结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张晓波审判员  黄春法审判员  赵云凤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日书记员  徐兴荣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