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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421执831号

裁判日期: 2016-09-20

公开日期: 2018-09-26

案件名称

沈雁秋、XX兴股权转让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嘉善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嘉善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沈雁秋,XX兴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浙江省嘉善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0421执831号之二申请执行人沈雁秋,女,1975年11月6日生,住嘉善县。被执行人XX兴,男,1966年12月13日生,住上海市浦东新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沈雁秋与被执行人XX兴股权转让纠纷一案,查明:因被执行人XX兴名下资产已被其他法院先行查封,暂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且被执行人XX兴暂不知去向。故本院认为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发现被执行人XX兴下落或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后,再予以恢复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6)浙0421执831号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线索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周 斌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日书记员 沈云峰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