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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津0116民初47090号

裁判日期: 2016-09-20

公开日期: 2017-08-21

案件名称

李剑宇与天津生态城阿亚拉置地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剑宇,天津生态城阿亚拉置地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津0116民初47090号原告李剑宇,男,1981年5月31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滨海新区。委托代理人杨庭赞,男,1955年9月12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滨海新区。被告天津生态城阿亚拉置地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滨海新区。法定代表人KOKPOHJUNE,职务: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鲁彦辉,男,该公司职员。原告李剑宇与被告天津生态城阿亚拉置地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7月13日立案受理,原告李剑宇于2016年9月19日向本院书面申请撤诉。经审查,原告李剑宇的撤诉申请意思表示真实,且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剑宇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0元,由原告李剑宇担负。代理审判员  张艳辉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日书 记 员  冯 雪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