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粤0607民初1520号
裁判日期: 2016-09-20
公开日期: 2016-12-31
案件名称
佛山市三水区第一建筑集团有限公司房产分公司与陈伟明挂靠经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佛山市三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佛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佛山市三水区第一建筑集团有限公司房产分公司,陈伟明
案由
挂靠经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三水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粤0607民初1520号原告:佛山市三水区第一建筑集团有限公司房产分公司,住所地:佛山市三水区西南街广海中路4号一楼101室。组织机构代码:89375275-1。负责人:钱标明。委托代理人:刘文霞,广东务正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黄志富,广东务正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陈伟明,男,汉族,1962年10月10日出生,住佛山市三水区,公民身份号码号码:440621196210103176。原告佛山市三水区第一建筑集团有限公司房产分公司诉被告陈伟明挂靠经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4月19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于2016年8月2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委托代理人刘文霞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经公告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1999年6月1日至2000年1月31日,被告挂靠原告公司兴建了位于佛山市三水区西南镇环城路72号一座、二座的房地产项目。2014年12月30日,佛山市三水区地方税务局西南税务分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地产开发企业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的有关规定,对被告挂靠开发的房地产项目进行增值税清算。被告开发的该房地产项目应补交土地增值税57296.01元、税审评估费13415.78元。原告已先行垫付了上述费用,之后多次通知被告返还该垫付费用未果,故诉请法院判令:1、被告返还原告为其垫付的土地增值税57296.01元、税审评估费13415.78元,合计70711.79元;2、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被告没有答辩,也没有提供证据。本院认为,被告挂靠原告开发位于佛山市三水区西南镇环城路72号一座、二座的房地产项目,按权利义务对等原则,因该项目开发建设而需缴交的税费,理应由项目的实际控制人即被告负担。现佛山市三水区地方税务局追缴该项目的土地增值税,理应由被告负担,原告在垫付之后,依法享有向被告追偿的权利,故原告诉请被告偿还土地增值税费及税审评估费,合法有理,本院予以支持。被告经本院依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依法缺席判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陈伟明须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佛山市三水区第一建筑集团有限公司房产分公司偿还土地增值税费57296.01元、税审评估费13415.78元,合计70711.79元。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568元,由被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季永峰审 判 员 周淑华人民陪审员 陈伟基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日书 记 员 曾兰娟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