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0283民初5160号
裁判日期: 2016-09-20
公开日期: 2016-09-23
案件名称
孙桂德与袁国保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奉化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奉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桂德,袁国保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奉化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283民初5160号原告:孙桂德。被告:袁国保,约53岁左右。本院在审理原告孙桂德与被告袁国保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孙桂德于2016年9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孙桂德撤诉申请系自愿、合法,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孙桂德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孙桂德负担。审判员 陈锡芬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日书记员 许 晔附:本裁定依据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一)不予受理;(二)对管辖权有异议的;(三)驳回起诉;(四)保全和先予执行;(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