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鄂0602民初1770号
裁判日期: 2016-09-20
公开日期: 2017-08-15
案件名称
胡立博与渤海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武汉分公司财产保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襄阳市襄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襄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胡立博,渤海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武汉分公司
案由
财产保险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2009年)》:第十二条第一款,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拟稿人:核稿人:核稿人:签发人:襄阳市襄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鄂06**民初1770号原告胡立博,男,1989年7月5日出生,回族,住襄阳市襄城区。委托代理人姚飞,湖北忠三(襄阳)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被告渤海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武汉分公司(以下简称渤海财保武汉分公司),住所地:武汉市东西湖区梨花路399号。代表人周林,渤海财保武汉分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陈杰、王艳红,系渤海财保武汉分公司客服部员工。代理权限:特别授权。原告胡立博与被告渤海财保武汉分公司财产保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3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刘俊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胡立博的委托代理人姚飞,被告渤海财保武汉分公司的委托代理人王艳红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胡立博诉称:原告于2015年3月31日在被告处为其所有的车牌号为鄂F×××××的车辆购买了交强险、车损险(不计免赔),保险期间为2015年5月24日至2016年5月23日。2016年5月11日,原告将车辆借与他人使用时发生事故受损,原告要求被告理赔未果,原告因而诉至法院,请求法院判令被告向原告赔付保险金21641.46元;本案的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被告渤海财保武汉分公司辩称:车辆受损属实,但对车辆受损性质有异议,该车驾驶人员无法查明。修理费及拖车费过高。经审理查明,2015年3月31日,原告胡立博为其所有的鄂fgb210号小型轿车在被告渤海财保武汉分公司处投保车辆损失保险,车辆损失保险的保险金额为99800元,并投保有不计免赔险。保险期间自2015年5月24日0时起至2016年5月23日24时止,被保险人为胡立博。车辆损失保险条款第一条约定“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或其允许的合法驾驶人在使用保险车辆过程中,因下列原因造成保险车辆的损失,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的规定负责赔偿……”2016年5月11日6时30分,鄂fgb210号车辆,行驶至襄城区××乡村路段时,与路边山坡相撞后侧翻,致车辆受损的交通事故。被告渤海财保武汉分公司接到报案,派员勘查现场。对现场人员唐佳进行了询问,经唐佳陈述其为该车驾驶人员。2016年7月5日,襄阳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襄城大队,作出第4206021201601866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简易程序),认定唐佳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机动车驾驶人应当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规定,按照操作规范安全驾驶、文明驾驶。”之规定,负全部责任。事故发生后,鄂fgb210号车辆在襄阳华骏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修理,支出维修费18000元。原告因该事故另支出施救费用1500元。被告对该车驾驶人员为唐佳持异议,对事故车辆受损金额18000元持异议,对本次事故出具拒赔意见。另查明,鄂fgb210号小型汽车登记在原告胡立博名下,其将车辆借与其朋友李磊,李磊又将车辆借与唐佳。事故发生时,鄂fgb210号小型汽车的行驶证、驾驶员唐佳的驾驶证均在有效期内。本院认为,被告渤海财保武汉分公司与胡立博签订的车辆损失保险合同是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其内容未违反国家法律和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为合法有效。合同约定的保险期间内,被保险车辆发生事故后造成车辆损失,属车辆损失保险赔偿范畴。该事故发生后,被告为事故现场第一勘查人,经其初查核实了事故车辆的驾驶人为唐佳,并具有合法驾驶证件。而后经交警部门出具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再次确认了驾驶人为唐佳。被告以无法核定事故驾驶人员,提出拒赔理由不成立,被告渤海财保武汉分公司应予理赔原告车辆维修费18000元。关于车辆施救费1500元,原告提供的手撕票据无法确认是否为施救所产生,故原告主张施救费1500元,本院不予支持。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十二条、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渤海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武汉分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胡立博保险金18000元;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171元,由被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北省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刘俊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日书记员 陈蓓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