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陕民申994号
裁判日期: 2016-09-20
公开日期: 2018-07-13
案件名称
杨林森与铜川市第三汽车运输公司、铜川市交通运输局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申请再审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陕西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杨林森,铜川市第三汽车运输公司,铜川市交通运输局
案由
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
全文
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陕民申994号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杨林森,男,汉族。委托诉讼代理人:宋鸿亮,男,汉族,系杨林森亲属。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铜川市第三汽车运输公司。住所地:陕西省铜川市王益区五一路。法定代表人:吴随根,该公司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符军杰,陕西司扬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铜川市交通运输局。住所地:陕西省铜川市新区正阳路*号**楼。法定代表人:邓亚丽,该局局长。委托代理人:梁安,陕西兰天律师事务所律师。再审申请人杨林森因与被申请人铜川市第三汽车运输公司、铜川市交通运输局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铜川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陕02民终12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杨林森申请再审称:一、原审的判决均存在认定基本事实错误。申请人家原来居住在铜川市第三汽车运输公司北关家属院1号。居住的房子是一间半40平方,自建房两间32平方,煤棚一间7平方,总计79平方。2001年7月因铜川市交通局组织对“305”公路扩建,申请人家住房被拆迁。拆迁前“305”线施工方、铜川市第三汽车运输公司和申请人协商达成了口头协议:一、在铜川市第三汽车运输公司川口沙发厂给杨林森家置换两孔砖窑,搭建一间15平方的厨房。杨林森家原住房拆下来的4幅门窗和拆下来的砖瓦由铜川市第三汽车运输公司回收。“305”线给铜川市第三汽车运输公司补偿。二、在沙发厂砖窑未腾出之前,铜川市第三汽车运输公司给杨林森在川口先租赁一间民房过渡。三、铜川市第三汽车运输公司支付杨林森搬家费用2000元。这一事实经过申请人在一、二审中反复说明,并且提供了相关证据。铜川市第三运输公司既然不负有给申请人安置住房的义务,为什么去给申请人租赁房子。本案中,铜川市第三汽车运输公司为申请人租房的《房屋租赁协议》就能充分证明铜川市第三汽车运输公司负有给申请人置换住房并兑现的义务,不管什么理由和借口都不能对抗法律的规定。租赁房子后,不缴纳租金,承诺置换的住房不兑现,以现任经理不管前任经理手里的事,逼迫申请人去上访。申请人原来的住房是单位公房,居住权也不能随意侵犯。一、二审判决是最大的司法不公正。因此请求撤销(2016)陕02民终127号民事判决书,依法再审。被申请人铜川市第三汽车运输公司、铜川市交通局共同提交意见称:一、本案的第一审、第二审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本案中杨林森在305线改造中和铜川市第三汽车运输公司签订了一份拆迁补偿,协议书明确表示的补偿现金1910元,杨林森已领取。除了补偿费用双方不存在其它安置和过渡费问题,杨林森的诉讼请求没有事实依据,没有法律依据,第一审、第二审人民法院依据本案的是事实和证据依法判决,不存在错误之处。二、铜川市第三汽车运输公司没有给杨林森补偿安置房差价和支付过渡费的义务。杨林森原来住的房屋是单位分给其父亲居住的房屋,不是杨林森的个人的房屋,305线改造时,对其私下盖的房屋进行了货币赔偿,双方有协议证明,因此铜川市第三汽车运输公司没有给杨林森补偿安置房和支付过渡费的义务。本院认为,申请人杨林森之父生前系被申请人铜川市第三汽车运输公司职工,其父去世后,申请人仍居住在被申请人铜川市第三汽车运输公司分配给其父的房屋内。2001年7月份,铜川市“305线”改造中申请人杨林森与被申请人铜川市第三汽车运输公司签订了拆迁补偿协议书,拆迁补偿明细表1内容显示:拆迁砖木房7.2㎡,金额844元;简易房13.2㎡,金额1056元;桐树1棵金额10元,合计1910元。该协议中明确给杨林森的补偿为现金1910元,故可以认为是货币补偿,且申请人已实际领取。该协议已明确约定了拆迁补偿的范围。申请人杨林森在原审中提出“305线”改造中实际拆迁了其79平方米的房屋,请求被申请人承担其安置房差价55300元;过渡费43848元。原审经审理认为申请人杨林森所提供的证据不能证明其诉讼请求,以证据不足驳回其上述请求并无不当。故申请人杨林森的申请理由不能成立。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杨林森的再审申请。审 判 长 吴 强审 判 员 王西京代理审判员 逄 东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日书 记 员 宋瑞花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