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冀0731执250号
裁判日期: 2016-09-20
公开日期: 2016-10-09
案件名称
中国人民解放军66081部队申请涿鹿县博远机动车驾驶员培训学校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涿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涿鹿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人民解放军66081部队,涿鹿县博远机动车驾驶员培训学校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北省涿鹿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冀07**执250号申请执行人中国人民解放军66081部队,地址沙城镇董存瑞西街20号。法定代表人丁永斌,该部队旅长。被执行人涿鹿县博远机动车驾驶员培训学校,地址张家堡镇曹堡村。法定代表人张永,该校校长。本院在2016年7月28日立案执行中国人民解放军66081部队申请涿鹿县博远机动车驾驶员培训学校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于2016年8月26达成和解协议,于2016年9月20日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涿鹿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涿商初字第222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胥建程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日书记员 路亚楠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