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涧民三初字第773号
裁判日期: 2016-09-20
公开日期: 2016-12-28
案件名称
张民芳与洛阳永全光伏工程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洛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民芳,洛阳永全光伏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涧民三初字第773号原告张民芳。委托代理人王宏菲,河南鼎大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一般代理。被告洛阳永全光伏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晓涛。原告张民芳诉被告洛阳永全光伏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永全公司)为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张民芳及委托代理人王宏菲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永全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张民芳诉称,原告于2015年5月22日其在被告所在公司工作至2015年7月26日,被告应支付申请人工资4999.2元。原告多次联系向被告索要工资,被告至今未能支付。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特诉至贵院。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支付原告工资人民币4999.2元;2、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被告永全公司缺席未答辩。原告为支持自己主张,向本院提交了如下证据:第一组证据:被告私营企业基本注册信息查询单一张,证明被告基本身份情况。第二组证据:公司员工考勤表二张,证明原告系被告公司的工作人员。第三组证据:工资表二张,证明原告到被告单位参加工作后,每月发工资的情况。第四组证据:工资欠条一张,证明被告拖欠原告工资4999.2元的事实。经审理查明,2015年5月22日,原告张民芳通过网上招聘到被告永全公司从事会计工作,双方约定每月工资为2500元。原告张民芳自2015年5月22日至2015年7月26日在被告公司工作,原告在工作期间被告永全公司未向其发放过工资。2015年8月10日,经原告多次讨要,被告永全公司法定代表人李晓涛向包括原告在内的多名工作人员出具《工资拖欠单》一张,载明:“。3、张民芳工资4999.2。欠以上工人工资8月25日来领。李晓涛8月10日。”后被告永全公司未向原告支付拖欠工资。本院认为,被告永全公司通过网上发布信息,招聘原告张民芳从事出纳工作,双方已形成了一般劳务关系,被告应当依约按时足额支付原告的劳动报酬。故对原告张民芳要求被告永全公司支付拖欠工资4999.2元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被告永全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视为对其诉讼权利的放弃。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中国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及相关法律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洛阳永全光伏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张民芳支付工资款4999.2元。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执行。本案受理费10元,由被告洛阳永全光伏工程有限公司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李勇顺人民陪审员 焦治泓人民陪审员 胡宝红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日书 记 员 朱智慧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