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川1123民初813号

裁判日期: 2016-09-20

公开日期: 2016-12-27

案件名称

程某与曾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犍为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犍为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程某,曾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犍为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1123民初813号原告:程某,女,生于1984年8月13日,住四川省犍为县。委托代理人:肖斗波,四川升力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曾某,男,生于1984年2月22日,住四川省犍为县。本院在审理程某与曾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程某于2016年9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程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程某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260元,由原告程某自行负担。审 判 长  韩 俊人民陪审员  尹如生人民陪审员  吴俊杰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日书 记 员  罗 璇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