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0303民初1677号
裁判日期: 2016-09-20
公开日期: 2017-05-03
案件名称
谢克菊与河南绿都置业有限公司、洛阳帝都电影院线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洛阳市西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洛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谢克菊,河南绿都置业有限公司,洛阳帝都电影院线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第二十七条
全文
河南省洛阳市西工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豫0303民初1677号原告:谢克菊,女,1965年10月3日出生,汉族。委托诉讼代理人:韩运玲,河南申慎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被告:河南绿都置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孙琐轻。委托诉讼代理人:刘阳,河南凯仁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被告:洛阳帝都电影院线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牛绍营。原告谢克菊与被告河南绿都置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绿都置业公司)、洛阳帝都电影院线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帝都投资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4月6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谢克菊、被告绿都置业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刘阳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帝都投资公司经公告送达开庭传票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谢克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偿还原告147400元;2.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事实与理由:绿都置业公司向谢克菊借款五笔共180000元未还,帝都投资公司为上述借款提供担保。绿都置业公司辩称,谢克菊没有向绿都置业公司实际履行借款合同,绿都置业公司并未收到谢克菊的借款,也没有支付过利息,借款是交给了帝都投资公司,利息也是帝都投资公司支付的,应当由帝都投资公司偿还,绿都置业公司不应当承担还款责任。经审理查明,谢克菊与绿都置业公司、帝都投资公司分别于2014年6月20日、7月15日(2份)、7月20日、8月18日签订《借款合同》共5份,《借款合同》均附借据、《担保函》、《承诺书》和《还款计划书》各一份,约定借款金额分别为20000元、50000元、40000元、50000元和20000元,共180000元。月利率均为15‰,借款期限均为三个月,自合同签订之日起计算。帝都投资公司对借款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承诺书》均承诺如绿都置业公司不能按期还款,谢克菊可处置绿都置业公司所有资产。《还款计划书》均约定还款日期、金额及谢克菊的收款账户。2015年1月7日,谢克菊与绿都置业公司、帝都投资公司签订《补充协议》一份,约定借款总金额180000元,绿都置业公司于2016年农历春节前无息付清,延期时间从2014年11月1日起计算,2015年2月18日(农历春节)前支付第一次,以后每三个月支付一次。帝都投资公司对绿都置业公司应还款应承担连带保证责任。案件审理过程中,谢克菊明确表示自愿放弃利息。另查明谢克菊实际支付借款177450元,2550元为预先扣除的利息。2014年10月23日至2016年2月6日,绿都置业公司分四次向谢克菊偿还借款本金共32600元。本院认为,原、被告之间的借款关系有《借款合同》和借据等为证,应予确认。借款本金应按实际支付款项177450元计算,扣除已还款32600元,尚欠款项为144850元。谢克菊自愿放弃利息,符合法律规定,应予支持。担保人帝都投资公司依法应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其履行还款义务后可向主债务人追偿。综上,绿都置业公司应偿还谢克菊借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第二十七条规定,判决如下:一、河南绿都置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谢克菊借款144850元;二、洛阳帝都电影院线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对本判决第一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三、驳回谢克菊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河南绿都置业有限公司、洛阳帝都电影院线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3240元,邮寄费40元,由河南绿都置业有限公司、洛阳帝都电影院线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负担(已由原告先行垫付,待执行时由被告向原告一并结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孙 亮代理审判员 马 琼代理审判员 郭清华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日书 记 员 杨炫颖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