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内0902财保79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09-20
公开日期: 2016-11-25
案件名称
乌兰察布市灵水大酒店有限公司、陈志强与郑雪林、赵风琴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乌兰察布市集宁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乌兰察布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乌兰察布市灵水大酒店有限公司,陈志强,郑雪林,赵风琴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乌兰察布市集宁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内0902财保79号之一复议申请人乌兰察布市灵水大酒店有限公司,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乌兰察布市集宁区。法定代表人王敬,总经理。复议申请人陈志强,男,47岁,汉族,现住内蒙古自治区乌兰察布市集宁区。被申请人:郑雪林,男,48岁,汉族,现住内蒙古自治区乌兰察布市集宁区。被申请人赵风琴,女,47岁,汉族,现住内蒙古自治区乌兰察布市集宁区。复议申请人乌兰察布市灵水大酒店有限公司、陈志强与被申请人郑雪林、赵风琴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10日作出(2016)内0902财保79号保全民事裁定。复议申请人乌兰察布市灵水大酒店有限公司、陈志强不服,于2016年8月23日向本院提出复议申请。复议申请人乌兰察布市灵水大酒店有限公司、陈志强复议称,请求撤销(2016)内0902财保79号民事裁定,理由一、郑雪林、赵风琴是两个独立的自然人,他(她)们借款的时间数额均不同,故不应合并为一个诉。理由二、集宁区人民法院(2016)内0902财保79号民事裁定书中没有载明申请人查分的标的。经查:郑雪林是分4笔借给我公司85万,赵风琴是分笔4笔借给我公司32万。而我公司被查封的房产是428.07平米,按9000元/平米计算,价值3852630元,严重超标的查封,违反了相关的法律规定。理由之三、为偿还债权人的借款,我公司正在与有关单位协商整体出卖该酒店,贵院查封必然影响到我公司的正常出卖谈判,造成的损失是不可估量的。综之,请求集宁区人民法院依法撤销该院(2016)内0902财保79号民事裁定,依法解除对标的物的查封。本院经审查认为,已作出的(2016)内0902财保79号民事裁定,符合法律规定,你所提起复议申请的内容,需在起诉后于案件审理阶段进行实质审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你的复议申请。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审判员 马利忠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日书记员 李 娜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