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川2002民2447号
裁判日期: 2016-09-20
公开日期: 2016-11-23
案件名称
资阳市雁江中金国信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与张雪生、倪国伟等裁定书
法院
资阳市雁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资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资阳市雁江中金国信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张雪生,倪国伟,资阳市九曲山庄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四川省资阳市雁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2002民2447号原告资阳市雁江中金国信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资阳市雁江区车城大道二段茂林28城*号楼*层*号。法定代表人李琳,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唐晓华,四川金沛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李冬梅,四川金沛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雪生,男,1954年12月6日生,汉族,住资阳市雁江区。被告倪国伟,女,1960年6月17日生,汉族,住资阳市雁江区。被告资阳市九曲山庄。住所地:资阳市雁江区。投资人张雪生。原告资阳市雁江中金国信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张雪生、倪国伟、资阳市九曲山庄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依法由审判员马康林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审理。本院在审理中,原、被告要本院主持下协商达成和解协议,原告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资阳市雁江中金国信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张雪生、倪国伟、资阳市九曲山庄的起诉。本案诉讼费10050元由原告资阳市雁江中金国信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马康林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日书记员 甘 舸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