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桂13执恢3号
裁判日期: 2016-09-20
公开日期: 2016-10-14
案件名称
来宾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与罗世本资源行政管理-土地行政管理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广西壮族自治区来宾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西壮族自治区来宾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来宾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罗世本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四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来宾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桂13执恢3号申请执行人来宾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法定代表人江祖国,该局局长。委托代理人杨帆,该局职员。被执行人罗世本。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来宾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与被执行人罗世本工商行政处罚一案过程中,被执行人罗世本未按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履行义务,本院分别于2008年1月2日作出(2008)来中法非行执字第2号裁定查封被执行人罗世本所有的位于来宾市振林路123号六层楼房一栋,于2008年1月4日作出(2008)来中法非行执字第2-1号裁定查封被执行人罗世本所有的位于来宾市维林职工小区320D(土地证号:0804090620-1,面积70平方米)号的土地使用权和位于来宾市健宾市场开发区的土地使用权(土地证号:08120200**,面积60平方米)及地上附着物。现因被执行人主动履行完毕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缴纳罚款的义务,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5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罗世本所有的位于来宾市振林路123号一栋六层楼房的查封。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侯永魁审判长 侯永魁审判员 许 忠审判员 覃 敏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日书记员 韦 静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