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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0402刑初1323号

裁判日期: 2016-09-20

公开日期: 2016-12-31

案件名称

黎耀伦偷越国(边)境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广东省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珠海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黎耀伦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二十二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粤0402刑初1323号公诉机关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黎耀伦,男,1989年4月13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户籍地广东省恩平市。因本案于2016年5月26日被羁押,同日被刑事拘留,2016年5月29日被取保候审。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检察院以珠香检公诉刑诉(2016)127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黎耀伦犯偷越边境罪,于2016年9月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李玥明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黎耀伦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5年5月2日凌晨,被告人黎耀伦从珠海市唐家附近海边乘船偷渡到澳门并于6月20日在澳门金沙城附近被澳门警方抓获。同年6月23日,���告人黎耀伦被遣返回珠海,并因偷越边境被珠海市公安局香洲分局行政拘留四日。2016年2月24日凌晨,被告人黎耀伦在他人安排下,从珠海情侣南路附近海边乘船偷渡到澳门,同年5月23日在澳门氹仔附近被澳门警方查获,5月26日被遣返回珠海。上述事实,被告人黎耀伦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审查经过,户籍证明,澳门治安警察局遣返人员名单,行政处罚决定书,行政处罚执行回执,情况说明,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黎耀伦违反边境管理法规,因偷越边境被行政处罚后一年内又偷越边境,情节严重,其行为已触犯我国刑律,构成偷越边境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黎耀伦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黎耀伦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依法可以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黎���伦的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对其适用缓刑确实不致再危害社会,依法可以宣告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二十二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黎耀伦犯偷越边境罪,判处拘役四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东省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姚 峰二0一六年九月二十十九日书记员 罗思玲侯艺喆附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七十二条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宣告缓刑,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第七十三条拘役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一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二个月。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第三百二十二条违反国(边)境管理法规,偷越国(边)境,情节严重的,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