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湘0603民初461号
裁判日期: 2016-09-20
公开日期: 2016-11-07
案件名称
邵锡武与李明煌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岳阳市云溪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岳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邵锡武,李明煌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
全文
湖南省岳阳市云溪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湘0603民初461号原告:邵锡武,男,汉族,1974年3月19号出生,务工,户籍所在地湘阴县。被告:李明煌,男,汉族,1963年4月18日出生,务农,住岳阳市云溪区。原告邵锡武与被告李明煌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7月26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邵锡武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谢志祥及被告李明煌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邵锡武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责令被告李明煌赔偿原告邵锡武车辆维修费、鉴定费33600元整;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李明煌承担。事实和理由:2016年6月11日17时许,李明煌驾驶湘F×××××轻型货车由云溪垃圾场沿107国道往云溪九中方向行驶,行驶至107国道工业园前路段时,因逆行,与由岳阳往临湘方向直行邵锡武驾驶的湘F×××××小型轿车发生相撞,造成二车不同程度受损的交通事故。此事故经云溪交警大队现场勘查认定被告李明煌负事故全部责任,邵锡武不负事故责任。被告系事故直接侵权人,所造成的损失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被告李明煌辩称,1、原告称双方多次协商不是真实的,原告方根本没有和我协商;2、事故发生的经过也不是原告所陈述的,当时我从垃圾场驾车过来,我承认我是逆向行驶。但还有一辆白色的车逆行。白色的车在我后面超我的车,让原告邵锡武没有地方行驶,导致原告撞上了我的车。肇事后,原告邵锡武把他的车移动,导致白色的车跑掉。所以交警来了之后,就只认定我们两个车,要我负全责,我不认可。3、事故发生后,交警叫我与原告到交警部门,要求我签字。我当时没有认真看就签了字。后来才发现要我负全责,那俩白色车没有负责,这我就不认可了。4、原告邵锡武单方修车,没有征得我的同意。原告邵锡武要去4S店修车,我不同意到4S店修车。因为那里的修理费用比其他修理店要高,对超出部分的修理费用我不认可。车辆修理前也没有定损。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对于当事人双方对交通事故的发生没有争议,本院予以确认。当事人对下列事实有争议分析认定如下:一、关于本次交通事故责任认定问题。1、交警部门依法作出了第201606011号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被告李明煌称还有肇事车辆没有在交通事故责任中一并予以认定,但其未依法申请复议。被告李明煌提供的现有证据不足以推翻交警部门的责任认定。对交警部门的责任认定书本院依法采信。2、被告李明煌提供的相关证据,结合原告邵锡武代理人的陈述,可以证实其与原告邵锡武的车辆发生碰撞的部位在车身左侧后轮附近,原告邵锡武右侧未与被告李明煌驾驶的车辆接触。二、原告邵锡武因本次交通事故造成的损失问题。1、修理费。原告邵锡武提供了岳阳大汉汽车贸易有限公司的维修费发票(金额为32000元)及岳阳公立价格评估咨询有限公司评估报告,评估原告邵锡武湘F×××××小型轿车因2016年6月16日发生交通事故造成的相关损失为31297.00元,其中涉及车辆右侧维修费用共计2623元。2、拖车费。原告邵锡武提供了湖南邦田汽车服务有限公司道路救援分公司的拖车费发票400元。3、评估费。原告邵锡武提供了岳阳公立价格评估咨询有限公司评估费收款收据,金额为1200元。综合1一3项,本院认定原告邵锡武因交通事故造成的损失为32897元(其中含车辆右侧维修费用2623元)。本院认为,本案系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被告李明煌因过错致使原告邵锡武车辆受到损坏,交警部门认定被告李明煌负事故全部责任,应当赔偿损失。原告邵锡武单方面将事故车辆送至4S维修店维修,并不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对其维修费用,本院采信岳阳公立价格评估咨询有限公司的评估结论即31297元。被告李明煌驾驶的车辆未接触原告邵锡武车辆的右侧。原告邵锡武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其车辆右侧损失系因被告李明煌本次交通事故所致,故其车辆右侧维修费用2623元不应由被告李明煌承担。被告李明煌称有一辆白色车也是本次交通事故肇事车。但其提供的证据不足以推翻交警部门依法作出的交通事故责任认定,对该答辩意见本院不予采纳。综上所述,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李明煌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一次性赔偿原告邵锡武人民币30274元;二、驳回原告邵锡武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元,减半收取640元,减半收取320元,由被告李明煌负担300元,由原告邵锡武负担20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同时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湖南省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何文华二0一六年九月二十日书记员 蒋 亮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第一款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