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粤1283民初1283号
裁判日期: 2016-09-20
公开日期: 2016-10-19
案件名称
罗某与杜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高要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高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罗某,杜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肇庆市高要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1283民初1283号原告:罗某,男,1963年3月18日生,汉族,住广东省云浮市云安区都杨镇南山村委会横坑厂村**号。公民身份号码4428271963********。被告:杜某,女,汉族,住广东省高要市,公民身份号码×××1026。本院在审理原告罗某诉被告杜某离婚纠纷一案中,本院依法对原告发出预交受理费通知书,但原告罗某没有缴交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作自动撤诉处理。审 判 长 陈振斌审 判 员 吴玉娟人民陪审员 苏结平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日书 记 员 陈宇靖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