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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京0102执7198号

裁判日期: 2016-09-20

公开日期: 2016-11-04

案件名称

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市分行等其他合同纠纷一案

法院

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市分行,杜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京0102执7198号申请执行人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市分行,住所地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22号1-20层。负责人朱鹤新,行长。被执行人杜涛,男,1982年8月5日出生。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市分行与杜涛信用卡纠纷一案,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2014)西民(商)初字15937号民事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因杜涛未履行判决确定的义务,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市分行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杜涛履行上述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在执行中,本院依法查询了杜涛的财产情况,其名下无财产可供执行。本次执行中,(2014)西民(商)初字15937号民事判决所确定的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市分行对杜涛享有的债权全部未受偿。现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市分行亦不能提供杜涛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2014)西民(商)初字15937号民事判决的本次执行程序。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杜涛仍应当继续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市分行可向本院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龚 晶审 判 员  程中涛代理审判员  孙晓东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日书 记 员  樊 创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