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粤2071民初8093号

裁判日期: 2016-09-20

公开日期: 2017-03-01

案件名称

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山分行与陈树发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中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山分行,陈树发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粤2071民初8093号原告: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山分行,住所地广东省中山市石岐区华柏路5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2000982115156N。主要负责人:郑作群,该分行行长。委托诉讼代理人:郑静霞,广东保信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钟晓彤,广东保信律师事务所律师助理。被告:陈树发,男,1970年5月25日出生,汉族,身份证住址福建省福安市。原告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山分行(以下简称为广发银行中山分行)诉被告陈树发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发银行中山分行诉称,因被告陈树发拖欠贷款本息未按时归还,请求判令:1.解除原告广发银行中山分行与被告陈树发签订的《个人信用贷款》;2.被告陈树发清偿尚欠(含已到期及未到期)借款本金269825.55元及计至实际清偿日止的利息、复利和罚息〔根据合同约定,利息以尚欠借款本金按借款利率(按固定利率即月利率为1.5%)计算,罚息以逾期借款本金按罚息利率(即按上述借款利率上浮30%)按日计算,对于不能按时支付的利息按罚息利率计收复利,截至2016年3月9日所欠利息、复利、罚息合计为27066.38元〕。庭审中,原告广发银行中山分行明确,第1项诉讼请求中的《个人信用贷款》为《个人信用贷款申请表(生意红)》、《个人信用贷款核准通知书(额度)》、《个人信用贷款核准通知书(单笔)》。被告陈树发未提交书面答辩状,亦���到庭应诉。经审理查明:贷款人:广发银行中山分行。借款人:陈树发。签约情况:2013年9月26日,陈树发向广发银行中山分行填写并递交《个人信用贷款申请表(生意红)》(编号:138139002634),同意接受个人信用贷款条款。广发银行中山分行向陈树发发出《个人信用贷款核准通知书(额度)》、《个人信用贷款核准通知书(单笔)》,陈树发签名确认。贷款金额:先后发放6笔贷款,分别为150000元、80000元、30000元、50000元、50000元、59000元。贷款期限:6笔的均为36个月,其中贷款150000元自2013年11月26日起至2016年11月26日止,贷款80000元自2014年2月15日起至2017年2月15日止,贷款30000元自2014年7月25日起至2017年7月25日止,贷款50000元自2014年10月6日起至2017年10月6日止,贷款50000元自2015年2月16日起至2018年2月16日止,59000元自2015年9月5日起至2018年9月5日止。约定还款方式:等额本息还款,每月5日为还款日。贷款执行利率:固定利率,月利率为1.5%。罚息计收标准:就逾期部分从逾期之日起按罚息利率按日计收罚息直至清偿本息为止,罚息利率为借款利率水平上加收30%,即月利率1.95%。复利计收标准:对不能按时支付的利息,按罚息利率即月利率1.95%计收复利。提前收贷约定:借款人未按约定归还贷款本息或支付相关费用属于违约,贷款人有权宣布借款全部或部分提前到期,要求贷款人立即归还借款本息及相关费用有权终止或解除合同。欠款情况:陈树发自2015年10月开始未按时足额还款,暂计至2016年3月9日,欠广发银行中山分行贷款本金269825.55元、利息21449.10元、罚息4141.52元、复利1475.76元(其中贷款150000元欠本金68020.99元、利息5111.26元、罚息1811.68元、复利453.82元;贷款80000元欠本金43115.83元、利息3364.99元、罚息924.06元、复利284.29元;贷款30000元欠本金19980.50元、利息1331元、罚息244.79元、复利66.58元;贷款50000元欠本金37453.18元、利息3084.81元、罚息394.36元、复利181.76元;贷款50000元欠本金42255.05元、利息3533.52元、罚息371.57元、复利204.55元;贷款59000元欠本金59000.00元、利息5023.52元、罚息395.06元、复利284.76元)。本院认为,陈树发向广发银行中山分行借款后未按时还款,属于违约,广发银行中山分行有权依照合同约定解除合同并提前收回全部贷款本金,陈树发还应承担支付利息、罚息、复利等违约责任。对于陈树发的欠款数额,有广发银行中山分行提交的对账单、系统截图证实,且陈树发没有证据予以推翻,故本院予以确认。陈树发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应诉,应自行承担相应的诉讼风险。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十三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缺席判决如下:一、解除原告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山分行与被告陈树发签订的编号为138139002634的《个人信用贷款申请表(生意红)》、《个人信用贷款核准通知书(额度)》、《个人信用贷款核准通知书(单笔)》。二、被告陈树发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内向原告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山分行清偿借款本金269825.55元及利息、罚息、复利(暂计至2016年3月9日,利息为21449.10元、罚息为4141.52元、复利为1475.76元,从2016年3月10日起至本判决生效时止,未到期部分本金按月利率1.5%计算利息,逾期部分本金按月利率1.95%���算罚息;本判决生效后至清偿之日止,以实欠本金为基数按月利率1.95%计算罚息;对未能按时支付的利息按月利率1.95%计算复利)。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754元,诉讼保全费1970元,合计7724元(原告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山分行已预付),由被告陈树发负担(该费用被告陈树发应在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迳付原告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山分行)。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供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李静敏审 判 员  蔡 伟人民陪审员  郭泳欣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日书 记 员  练康妮周晓文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