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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甘0302执471号

裁判日期: 2016-09-20

公开日期: 2016-12-06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朱某某与被执行人张某某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金昌市金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金昌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朱某某,张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甘肃省金昌市金川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甘0302执471号申请执行人朱某某,男,生于1965年4月17日,汉族,甘肃省兰州市人,初中文化,个体户。被执行人张某某,男,生于1975年8月11日,汉族,甘肃省泾川县人,高中文化,个体户。申请执行人朱某某与被执行人张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月14日作出的(2015)金民二初字第887号民事调解书,已于2016年1月14日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朱某某于2016年4月27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当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张某某可供执行的财产无法查明,申请执行人朱某某向本院亦提供不出被执行人张某某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致使本案中的瓷砖款11871元、诉讼费48.50元,暂时无法得以执行。为此申请执行人朱某某于2016年9月19日向本院提出申请撤回执行申请,并表示待其发现被执行人张某某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后,在法定的申请执行时效期间内,再重新向本院申请执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八)项、第二百五十七条(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甘0302执471号案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董开荣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日书记员  祁 雎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