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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甘0902民初2880号

裁判日期: 2016-09-20

公开日期: 2016-12-16

案件名称

杨某某与王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酒泉市肃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酒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某某,王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甘肃省酒泉市肃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甘0902民初2880号原告:杨某某,男,1976年7月24日出生,汉族。被告:王某,女,1984年10月29日出生,汉族。原告杨某某与被告王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4月23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杨某某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王某经本院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公告期满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杨某某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要求解除与被告王某之间的婚姻关系。事实与理由:原、被告于2005年8月2日依法登记结婚,婚后生育一子,夫妻感情良好。2008年,被告在没有向任何人告知的情况下离家出走,至今未归。原告四处打听被告的下落至今没有任何消息。现原告准备重新组建家庭,但无法办理结婚手续,请求依法判令解除与被告的婚姻关系。被告王某未到庭,亦未提供书面答辩意见。原告围绕诉讼请求提交了结婚证、村委会证明,以证实与被告王某结婚的事实和被告王某离家出走至今未归的事实,本院对其真实性予以确认。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原告杨某某与被告王某于2005年8月2日依法在酒泉市肃州区民政局登记结婚,领取了结婚证。婚后育有一子,夫妻感情感情良好。2008年2月,被告王某因家庭琐事与原告母亲争吵后离家出走,至今未归,原告多次联系寻找未果。本院认为,原、被告系自愿登记结婚,婚姻关系合法有效。但被告在婚后不能正确处理家庭纠纷,因琐事于2008年2月离家出走,至今未归,双方分居长达八年之久,已无和好可能,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综上所述,原告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准予原告杨某某与被告王某离婚。案件受理费100元,公告费600元,合计700元由原告杨某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甘肃省酒泉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石敏虎代理审判员  王保平人民陪审员  何金山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日书 记 员  魏 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