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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湘1123民初436号

裁判日期: 2016-09-20

公开日期: 2016-10-13

案件名称

双牌县电影发行放映公司与曾春年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双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双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双牌县电影发行放映公司,曾春年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南省双牌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湘1123民初436号原告:双牌县电影发行放映公司,住所地双牌县紫金中路31号。法定代表人:杨松,该公司经理。被告:曾春年,男,1950年1月4日出生,汉族,工人。原告双牌县电影发行放映公司与被告曾春年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案于2016年7月19日立案。原告双牌县电影发行放映公司于2016年9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双牌县电影发行放映公司以与被告曾春年协商处���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双牌县电影发行放映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176元,减半收取计88元,由双牌县电影发行放映公司负担。审 判 长  郭泽群审 判 员  何 潘人民陪审员  王顺平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日书 记 员  周 瑛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