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辽0281执字第2662号
裁判日期: 2016-09-20
公开日期: 2017-02-27
案件名称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连瓦房店支行与韩宝增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瓦房店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瓦房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连瓦房店支行,韩宝增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辽宁省瓦房店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辽0281执字第2662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连瓦房店支行,住所地瓦房店市新华路14号。法定代表人:都基敏,系该行行长。被执行人:韩宝增,男,汉族,1984年5月5日出生,现住普兰店市。申请执行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连瓦房店支行与被执行人韩宝增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申请执行人书面同意本次执行程序终结。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曲 成审判员 矫日波审判员 董仕平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日书记员 常雪峰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