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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桂03执76号

裁判日期: 2016-09-20

公开日期: 2018-07-27

案件名称

郑斌、谭静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郑斌,谭静,桂林财富商业城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桂03执76号申请执行人郑斌,男,1968年10月14日出生,住桂林市。申请执行人谭静,女,1974年1月14日出生,住址同上。被执行人桂林财富商业城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桂林市七星区漓江路19号。法定代表人郝惠平,该公司总经理。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郑斌、谭静与被执行人桂林财富商业城有限责任公司(2016)桂仲案字第24号仲裁裁决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标的交付房产和支付逾期交房违约金370484.42元。被执行人主动履行付款义务390853.82元(违约金暂计算至2016年8月30日,合计金额379549.82元,仲裁费11304元),由于合同所涉财富名城2栋1单元11-12层2号房未达到验收合格的交房条件,申请执行人暂缓接受该房产,并向本院提交结案申请,本案执行费5457.27元已缴纳,据此,本案可终结本次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桂林仲裁委员会2016年7月5日作出的(2016)桂仲案字第24号仲裁裁决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商品房买卖合同所涉房产验收合格,具备交房条件时,申请执行人可与被执行人办理房产交付手续;若被执行人不履行仲裁裁决所确定的交房义务,可恢复对24号裁裁决的第一项交付房产的执行。重新立案时,应当提交执行申请书和具备执行条件的证明。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李 建审 判 员  杨 忠代理审判员  袁慎龙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日书 记 员  韦华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