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浙0109民初9519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09-20

公开日期: 2016-10-21

案件名称

裕国融资租赁有限公司与厦门元胜昕模具有限公司、黄庆元等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裕国融资租赁有限公司,厦门元胜昕模具有限公司,黄庆元,黄庆章

案由

融资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109民初9519号之一原告裕国融资租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许国兴,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张轶君、徐佳琪,该公司员工。被告厦门元胜昕模具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黄庆元。被告黄庆元。被告黄庆章。本院在审理原告裕国融资租赁有限公司诉被告厦门元胜昕模具有限公司、黄庆元、黄庆章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9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诉讼权利。原告裕国融资租赁有限公司在本案宣判前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厦门元胜昕模具有限公司、黄庆元、黄庆章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裕国融资租赁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厦门元胜昕模具有限公司、黄庆元、黄庆章的起诉。案件受理费4364元,减半收取2182元,财产保全申请费1545元,合计3727元,由原告裕国融资租赁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杜国良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日书记员  步佳怡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