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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0803民初1548号

裁判日期: 2016-09-20

公开日期: 2016-09-29

案件名称

彭某与潘某甲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安庆市大观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彭某,潘某甲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

全文

安徽省安庆市大观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皖0803民初1548号原告:彭某,女,住安徽省安庆市大观区,经常居住地安徽省望江县。委托代理人:陈华昕,安徽雷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潘某甲,男,住安徽省安庆市大观区。原告彭某诉被告潘某甲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12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戴明适用简易程序于2016年9月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彭某及委托代理人陈华昕,被告潘某甲到庭参加诉���。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彭某诉称:原、被告于2013年初经人介绍相识,其时二人皆为离婚后单身,见面后很快就建立了恋爱关系并同居,××××年××月××日双方登记结婚。××××年××月××日,原告生下一子取名潘某乙。原、被告婚前缺乏了解,感情基础不牢;婚后因性格不合,一直不能和睦相处;被告不务正业,又沉迷于赌博,对婚姻不忠诚,不尽家庭义务,甚至借故殴打原告,以致分居两年以上,夫妻感情彻底破裂。现请求判决:1、原、被告离婚;2、婚生子潘某乙随原告生活,由被告每年给予抚育费1万元;3、依法分割夫妻共同财产(约20万元)。潘某甲在庭审中辩称:原告一直没有工作,房子抵押贷款都是被告在外面打工挣钱还的,被告只是偶尔和朋友在一起打小牌,并非是沉迷于赌博,被告在外面不可能都是男性朋友,也有女性朋友,���此而已,原告的性格比较刚强,凡事不允许商量,一点小事不开心,就带孩子跑走。经过这个事情以后,被告知道要去改变自己,小孩还小,被告很珍惜这份感情,还想继续下去,故不同意离婚。经审理查明:彭某与潘某甲于2013年初经人介绍相识恋爱,于××××年××月××日登记结婚,双方均系再婚,于××××年××月××日生育一子潘某乙。婚后,为琐事产生矛盾时,因缺少沟通且互不信任,双方时有吵打。现彭某诉至本院,要求与潘某甲离婚。上述事实,有身份证、结婚证、户口簿及当事人的陈述在卷佐证,予以确认。本院认为:彭某与潘某甲系自由恋爱并结婚,婚后应建立了一定的夫妻感情,现彭某起诉要求与潘某甲离婚,但提供的证据不能证实双方夫妻感情确已破裂,故对彭某要求与潘某甲离婚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依照《中��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彭某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为100元,由原告彭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安庆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戴明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日书记员  孙舒附本案适用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2年的;(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应准予离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法庭辩论终结,应当依法作出判决。判决前能够调解的,还可以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应当及时判决。《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以证明,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在作出判决前,当事人未能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的后果。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