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川0124执885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09-20
公开日期: 2016-12-22
案件名称
李显吉、杨丽与成都宝投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执行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郫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郫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显吉,杨丽,成都宝投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四川省郫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川0124执885号之一申请执行人李显吉,男,汉族,1962年1月1日出生,住四川省黑水县。申请执行人杨丽,女,汉族,1963年11月17日出生,住四川省黑水县。被执行人成都宝投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郫县犀浦镇犀湖街综合市场。法定代表人林茂强。申请执行人李显吉、杨丽与被执行人成都宝投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15)成郫民初字第3152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李显吉、杨丽于2016年6月1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将另外142件申请执行成都宝投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并入本案执行。因被执行人成都宝投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未按在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期限内未履行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为李显吉、杨丽等人(人员、房号详见清单)办理郫县犀浦镇学园路***号“怡景城市花苑”不动产权证书,税费由李显吉、杨丽等人自行承担。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肖友良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日书记员 周兴文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