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袁执字第2120号
裁判日期: 2016-09-20
公开日期: 2016-12-27
案件名称
易银德与宜春市袁州区新田小华环保砖厂工伤保险待遇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宜春市袁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宜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易银德,宜春市袁州区新田小华环保砖厂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西省宜春市袁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袁执字第2120号申请执行人:易银德,男,1973年4月11日生,汉族,袁州区人,住宜春市袁州区。被执行人:宜春市袁州区新田小华环保砖厂,住所地:袁州区新田镇大塘组。法定代表人:彭小华。申请执行人易银德与被执行人宜春市袁州区新田小华环保砖厂工伤待遇纠纷执行一案,该案执行标的金额为106578元,执行费1499元,合计108077元,均未执行。经查明,被执行人名下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亦无法提供被执行人新财产线索。因此,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应予以终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易建军审 判 员 曾火根代理审判员 肖家平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日书 记 员 周 垚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