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川0504刑初379号
裁判日期: 2016-09-20
公开日期: 2016-12-27
案件名称
(2016)川0504刑初379号刘平犯非法持有毒品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泸州市龙马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泸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某
案由
非法持有毒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八条,第三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
全文
四川省泸州市龙马潭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川0504刑初379号(以正式加盖法院印章的判决文书为准,公开的电子文本仅供参考,不得用于非法用途。)公诉机关泸州市龙马潭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刘某某,男,因涉嫌非法持有毒品罪,于2016年4月13日被刑事拘留,同年5月19日被执行逮捕。现羁押于泸州市看守所。泸州市龙马潭区人民检察院以泸龙检诉刑诉[2016]33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刘某某犯非法持有毒品罪,于2016年9月1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了独任审理。泸州市龙马潭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曾祥杨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刘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6年4月12日18时许,被告人刘某某步行路经龙马潭区金带路玉带花园红绿灯十字路口时被公安民警当场挡获,并从其身上查获甲基苯丙胺片剂(俗称“麻古”)疑似物和甲基苯丙胺(冰毒)疑似物若干袋,经称量,查获的甲基苯丙胺片剂疑似物净重18.66克,甲基苯丙胺(冰毒)疑似物净重10.82克。同时查明,经泸州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检验,被告人刘某某持有的甲基苯丙胺疑似物和甲基苯丙胺片剂疑似物中均含有甲基苯丙胺成分。上述事实,有毒品称重照片、被告人尿液检测照片,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指定管辖决定书、被告人的常住人口基本信息,拘留证、逮捕证、扣押决定书、鉴定意见通知书、检查笔录、提取笔录、毒品称重记录、扣押清单、现场检测报告书、抓获经过,物证检验报告,被告人刘某某的供述等证据佐证,并经庭审查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某明知是毒品而非法持有,重量达29.48克,其行为已构成非法持有毒品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依法予以支持。被告人刘某某犯罪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据此,为保护公民的身心健康,维护国家对毒品的管制秩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八条、第三百五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刘某某犯非法持有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一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之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被告人刘某某的刑期自2016年4月13日起至2017年10月12日止。罚金限于本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二、已扣押在案的违禁品予以没收。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四川省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审判员 刘焱彬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日书记员 田 露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