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成郫民初字第3098号

裁判日期: 2016-09-20

公开日期: 2016-12-07

案件名称

成都市和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王玲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裁定书

法院

郫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郫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成都市和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王玲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郫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成郫民初字第3098号原告成都市和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武侯区。法定代表人何发金。被告王玲,女,1982年9月1日,汉族,住四川省郫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成都市和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王玲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成都市和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王玲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成都市和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成都市和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成都市和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此页无正文)审判员  余刚义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日书记员  李天岚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