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湘0105民初4931号
裁判日期: 2016-09-20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李沛兰与龚苍青、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乡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财产保全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沙市开福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沙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沛兰,龚苍青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开福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湘0105民初4931号申请人:李沛兰。委托诉讼代理人:余伟明。被申请人:龚苍青。担保人:袁玲玲。申请人李沛兰于2016年8月15日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申请,本院于2016年8月16日作出(2016)湘0105财保90号民事裁定书并据此将被申请人龚苍青名下湘J车辆扣押于长沙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开福大队。申请人李沛兰与被申请人龚苍青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9日受理。被申请人龚苍青于2016年9月19日向本院申请解除对其名下湘J900**车辆作出的财产保全措施,担保人袁玲玲用现金3万元提供担保。现申请人李沛兰亦向本院申请解除对被申请人龚苍青名下湘J车辆作出的财产保全措施。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李沛兰、被申请人龚苍青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申请人龚苍青名下湘J车辆所作出的财产保全措施。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员 解钢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日代理书记员 任友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