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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晋O8O2民初4488号

裁判日期: 2016-09-20

公开日期: 2017-09-26

案件名称

原告运城市中元混凝土有限公司诉被告河南华安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运城市盐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运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运城市中元混凝土有限公司,河南华安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山西省运城市盐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晋O8**民初4488号原告:运城市中元混凝土有限公司。被告:河南华安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本院在审理原告运城市中元混凝土有限公司诉被告河南华安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9月20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冻结被告河南华安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银行存款100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并已提供了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申请财产保全,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为便于案件的审理与执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告河南华安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银行账户存款100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二、查封原告运城市中元混凝土有限公司所有的晋M8×重型特殊结构货车一辆、晋M8×重型特殊结构货车一辆。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张红霞审 判 员  李宝琴代理审判员  卫红胜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日书 记 员  刘 格 来自